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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民事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2021年3月30日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twu.com/

 李卓恒,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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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这也体现了我国刑法中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一部分精神。有人可能存在疑惑,那么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网的将在这里为大家做出比较详细的介绍。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一、概念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

传闻证据规则,也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排除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所谓传闻证据,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书面传闻证据

亲身感受了案件事实的证人在庭审期日之外所作的书面证人证言,及警察、检察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

2、言词传闻证据

证人并非就自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而是向法庭转述他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

二、排除的理由

1、传闻证据有可能失真;传闻证据因具有复述的性质,可能因故意或过失导致传述错误或偏差。

2、传闻证据无法接受交叉询问,无法在法庭上当面对质,其真实性无法证实,也妨碍当事人权利的行使。

3、传闻证据并非在裁判官面前的陈述,基于直接言词原则,证据调查应当在法庭上进行,以保证裁判官能够察言观色,辨明其真伪。但是,对于传闻证据,由于裁判官未能直接听取原陈述人的陈述,因而无法观察原始证人作证时的表情和反映,很难判断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故而予以排除。

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该规则的精神。

综上所述,相信大家对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和内涵有了一定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只是部分地体现了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但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若对此类问题仍有疑问,你可以咨询365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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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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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占主要作用的,法官会根据各方的证据,结合基本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一般情况下搜集证据是各个当事人以及代理律师要做的首要事情。民事证据也有七种之多,那么各种民事证据效力的大小是怎样的呢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民事证据概述

1、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

2、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3、合法性。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为了控制非法获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收集合法,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偷拍,偷录的证据,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二、证据的种类和效力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车撞坏的自行车等。

3、视听资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由于民事纠纷的产生和变化总会被某些人直接或间接地了解,所以,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应用。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5、当事人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由于民事纠纷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给予重视。但是,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中处于对立地位,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冲突,他们可能会夸大,缩小甚至歪曲事实。所以,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客观地对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轻信,也不能忽视其作用。只有把当事人的陈述和该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6、鉴定结论。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乙由于鉴定结论是运用专业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所以,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勘验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比如,一些相邻关系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农村宅基地界址纠纷等,往往需要审判人员对现场情况亲自了解,将勘验情况制成笔录。

三、民事证据效力大小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以上就是民事证据以及民事证据效力的大小了,一共有7种证据形式,书证,无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以及勘验笔录都是证据,其中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公文书证的效力比较大。即使您提交了证据,人民法院也是需要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


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Tags: 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民事证据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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