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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法院在什么时候下达 民事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什么?

2021年3月26日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twu.com/

  李卓恒,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法院在什么时候下达

  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之前,当事人是可以在合法的期限内提出民事管辖权异议的,这样法院就会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民事管辖权异议做出是否成立的裁定。为了保障诉讼的有效性和效率,法律上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做了时间的限定,那么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法院在什么时候下达呢下面由为您介绍一下。




  一、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法院在什么时候下达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二、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未收到怎么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由以上可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当用书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审法官说你们没有收到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书,口头通知是违法的。那么法官应该会明白,不然就是程序违法,是无效的。


  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限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例如中途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呢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以上就是整理出来的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法院在什么时候下达的内容解释了,总的来说,法院在当事人递交了管辖权异议之后的15天内会作出对民事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民事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什么?

  核心内容:民事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什么下面由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共同管辖是基于某些牵连关系发生的。比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不在个法院管辖区,双方争执的标的物不在个法院管辖区等,均发生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2、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3、临界不动产案件,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库安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收到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查若干个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政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作了规定。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Tags: 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法院在什么时候下达,民事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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