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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2021年3月30日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twu.com/

  李卓恒,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什么是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人员,俗称;法官;。审判人员包括、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根据198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该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该法还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知识延伸:


  审判的特征


  与社会冲突的民间解决方式相比,作为一种国家职权活动的审判有以下特征。


  1.审判是由特定主体代表国家进行的职权活动,审判主体只能由冲突主体以外的享有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充当。而其他民间解决纠纷形式的主体是广泛的,可以是冲突主体,也可以是主体选定的其他个人或组织。


  2.审判是解决社会冲突的强制性手段,其处理结果亦因此是强制性的判定。冲突主体必须服从、恪守,否则,将承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其他民间解决纠纷形式基于冲突主体自愿选择才得以适用,其处理结果不具有强制效力。冲突主体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不遵守不会发生法律上的责任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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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证人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人员询问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若在所在单位或住处询问可能发生干扰或不利于保密,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根据六机关第17条的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除以上询问地点以外,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2.若有多名证人,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分别进行。不能同时同地询问多个证人,更不允许以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保证证言的真实、可靠。
  3.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和证言。同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告知证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作详细的叙述,然后对其所陈述不清或矛盾的地方,再进一步询问。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不得用提示性的发问来暗示证人应如何作答,更不得以暴力、胁迫、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逼取证人证言。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必要时询问的地点也可以选择未成年证人所熟悉和习惯的场所,以消除其紧张的心理。询问聋、哑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作翻译,并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询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应当为其聘请翻译人员。
  5.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证言笔录应当如实记载证人的陈述,询问结束后,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申请补充或者纠正。证人确认笔录无误后,证人和侦查人员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询问被害人的规定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但是,由于被害人有其特殊的诉讼地位和利益。因此,在询问被害人时,我们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一方面,由于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因此,通过询问被害人,能够获取更多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另一方面,也正是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对被害人的陈述,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夸大情节。






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Tags: 什么是审判人员,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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