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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相关法条规定

2021年3月30日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twu.com/

  李卓恒,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4.第170条第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例解


  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末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C.考查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百一十九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是指被告人被指控的一罪或者数罪,可能被宣告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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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相关法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
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Tags: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相关法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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