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恒,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由于民事诉讼是利益的再分配,很多当事人从自身的利益出法,去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
第二、当事人仅凭口头或单方证据咨询某些人员,以咨询意见的可能性结论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
第三、复杂民事案件的认识不统一,其结果多样性,不同的法官审理同一个复杂的案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实体公正也是有局限性和模糊性的。法官审理案件不可能像小学生做算术题那样,只能得出一个惟一的正确答案。
第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一致性,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不是“绝对真理”而只能是“相对真理”,有些当事人自己认为客观事实有理,但没有法律事实的证据。由于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往往被告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是消极诉讼,到二审诉讼程序中积极诉讼,造成了一、二审审理中对事实认定的不一致。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就会出现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证据交换,对方当事人往往要有反驳的证据,而此时举示证据却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的问题。因此,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法官庭前通过初步审核案件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要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证据交换的启动采取的方式可以由审判员自己决定或由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结果要制作笔录,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记载于证据交换笔录中。
综上所述,在审判的时候需要双方将证据都交换后才可能开始后期的流程,因为如果对方的证据是假冒或者突然间得到的会让一方措手不及而难以应变,这是对双方都不公平的事情,所以需要在庭前就将有关的诉讼材料就直接交换完毕进行研究。
一、证人作证是否需要证据
需要证据,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
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二、证人证言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也有类似规定。中国法律规定作证是公民的光荣义务,法律没有拒绝作证的规定。证人作证时,应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同时,法律规定对证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庭审中询问证人,由审判长主持。《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可能作虚伪陈述,也可能由于感受、记忆、表达等方面的原因而使证言失实,因此对证人证言应认真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司法机关在对相关诉讼案件的证据进行认定时,不仅需要由证人进行作证,还需要相关证据来进行佐证,所以证人在作证时也是需要相关的证据来进行支撑的,如果证人的证言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则是不可以具备法律效力的。
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Tags: 证据交换制度的特征是什么,证人作证是否需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