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特别关注:强制性措施中的性不能少。
二、侦查原则
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依靠群众;遵守法制;保守秘密;比例原则。
三、侦查的司法控制
1、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侦查手段滥用;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
2、司法控制:对前者,要实施事前审查,由法官进行,主要针对逮捕、羁押、搜查等较严厉的措施,有些学者称之为强行性侦查措施;与之相对应的任意性侦查措施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应当对其进行事后审查。应允许公民采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四、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2、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或者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特别关注:询问证人不能指定地点。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其提出问题。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对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4、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记入笔录。
5、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特别关注:询问未成年证人,也是可以通知而非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7、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8、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特别关注: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这一权利,并将告知情况记明笔录。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特别关注:法律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
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