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恒,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它的法理依据是国家将这类案件视为主要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案件。
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993年9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为以下8类: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
2)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
3)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
5)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6)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
7)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
8)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上列8类案件中的前7类,除第2、3、6种为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产生争议外,其余4种均属于;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部分案件,实践中应认为即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但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已不止这几类,有关司法解释将会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为使这部分案件在实践中易于掌握,避免;扯皮;,甚至;踢皮球;,;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是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重要条件。实践中如何掌握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款规定中明确要求:;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否则,可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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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