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在有些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不同,则发生基于客观因素的共同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同一被告有多个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运输始发地不同于目的地,则发生基于主体与客观因素并存的共同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选择起诉,这就是选择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从法院行使管辖权角度出发,选择管辖则从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角度出发。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可能人数众多,如果纠纷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有关规定,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立案前发现该案已被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XX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不得以诉讼标的金额小、案情复杂等原因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在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律师和当事人如果通过抢先行使起诉权,既可在两个以匕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最佳的受诉法院,又会排斥与己方有着共同利益的其他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谁先立案谁更占有优势。
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