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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有多长?超期羁押的规制

2021年12月27日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twu.com/

 李卓恒,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有多长?

  导语:羁押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个强制措施之一,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非独立的强制措施。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这个期限有多长有哪些计算情况为你整理,感谢你的阅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除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被害人最关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有多长,即立案侦查的期限有多长,何时审查起诉,审理的期限有多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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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草案二审 ;秘密拘捕;受到严格限制


  1、立案侦查期限


  凡是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的案件,必须首先立案。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等诉讼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依法延长1个月后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务会批准延期审理。


  对û有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û有规定具体的侦查期限,但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强制期限规定,如监视居住最长为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为12个月。拘留一般为3日,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在3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的,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案情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加上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7日时间,则拘留的最长时间分别为10日、14日和37日。




超期羁押的规制

  核心内容:近年,我国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问题非常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提出了一系列解决超期羁押的举措。


  超期羁押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损害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公正品质。为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曾多次发文。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提出了一系列解决超期羁押的举措:


  第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既要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必须始终坚持依法进行诉讼,认真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的错误观念,避免因超期羁押而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第二,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在侦查阶段,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6条或者第127条等条款的规定,并应当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三,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凡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对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羁押期限已满时必须立即释放,如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尚未完成,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要依法将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第四,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做到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行使职权,避免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留、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第五,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追究制度。指出,超期羁押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自发布以后,凡违反刑事诉讼法和的有关规定,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


  第六,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及的适用法律问题,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以免因适用法律发生困难,导致发生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的成因非常复杂,触及了导致超期羁押的部分因素,但没有也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如何更好地解决超期羁押问题,还有赖于法学界作深入研究,有赖于立法和司法实践部门作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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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Tags: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有多长,超期羁押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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