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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7年6月29日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twu.com/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不予受理刑事犯罪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解释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拒之门外。

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不应再要求犯罪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学者对此争议很大,许多人认为应该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做法,但我认为将来一定会得到支持.


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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