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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回避制度

2017年8月22日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http://www.nntwu.com/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质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45 条也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来源: 南宁贪污受贿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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